冼艳芬认为自己的陶瓷微塑挂盘《千手观音》被侵权了,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冼艳芬将同是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廖娟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禅城区法院张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冼艳芬表示,《千手观音》陶瓷微塑挂盘是她于1983年创作完成的作品,该作品结合传统千手观音造型,融入自己个人理解和全新阐释,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认知的手法创作完成,极具个人特色。作品于1988年入选“佛山市首届美术作品展览”,《佛山日报》于1989年3月20日对其作了报道,其后数十年间该作品亦获得多项荣誉。
然而,2013年,《中华陶艺》杂志刊登了香港华辉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有关拍卖信息,其中一条《千手观音》挂盘的信息引起了冼艳芬的注意。这件与自己创作的《千手观音》挂盘极其相似的作品,署名为廖娟。随后,在佛山电视台2013年11月17日播出的《古董》栏目中,廖娟还出镜介绍了这件作品。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廖娟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剽窃行为,已经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千手观音》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立即停止复制、销售、宣传上述作品的行为;在《佛山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7000元,共计227000元。
被告人廖娟昨日没有出庭。她的代理律师介绍,原告冼艳芬声称1983年创作完成微塑《千手观音》,当时冼艳芬供职于石湾陶瓷研究所,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冼艳芬也是在陶瓷研究所的组织主持下,利用陶研所的资金、设备及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微塑《千手观音》的制作,所以其著作权应属于陶瓷研究所所有,冼艳芬无权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
廖娟自1960年以来一直供职于石湾美术陶瓷厂,直到1999年10月退休。上世纪90年代初,廖娟接到石湾美术陶瓷厂制作《千手观音》微塑的任务。廖娟接到任务后,结合美陶厂领导提供的资料以及自己搜集到的大足石刻《千手千眼观音菩萨》图片,将自己独到的理解和思考融入到《千手观音》的制作过程当中,并将其制作完成的微塑《千手观音》全部交给了美陶厂。
同时被告也表示,冼艳芬知悉她于美陶厂制作过微塑《千手观音》,并且于1998年还去过美陶厂交涉过。故而即便自己制作的《千手观音》侵害冼艳芬的著作权,冼艳芬也在1998年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从1998年计至冼艳芬提起起诉的日期,早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所以,被告认为冼艳芬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提请法庭予以驳回。
法庭当日没有宣判。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